NEWS CENTER
新闻中心
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解读
近日,从南阳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管理科了解到,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情况如下:
- 调价文件
目前,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共计5400余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2019年医保局成立之后,我市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29批次,共调整3223项。
| 序号 |
市级调整文件名 |
文号 |
上级文件依据 |
执行日期 |
调整情况 |
备注 |
| 1 |
转发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宛医保函[2019]17号 |
豫医保办[2019]46号 |
2019年12月20日 |
新增41项(A类13项、B类23项、C类5项) |
|
| 2 |
关于市管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
宛医保[2019]68号 |
豫医保办[2019]47号 |
2019年12月31日 |
修订2527项(升1592,降935) |
取消耗材加成 |
| 3 |
转发关于确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20年第一批)的通知 |
宛医保[2020]9号 |
豫医保办[2020]10号 |
2020年3月10日 |
新增6项(A3、B3,修订3项 |
2020年第一批(疫情期间省直接对市县乡临时价格) |
| 4 |
关于转发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宛医保办[2020]3号 |
豫医保办[2020]17号 |
2020年4月15日 |
临时新增新冠核酸检测项目3项 |
核酸检测65元/人次,抗体测定5元/人次、25元/人次 |
| 5 |
转发关于确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20年第二批)的通知 |
宛医保办[2020]9号 |
豫医保办[2020]48号 |
2020年10月20日 |
新增53项(A11,B37,C5),修订60项,取消7项 |
2020年第二批(疫情结束我市对2020第一批项目价格正式确定) |
| 6 |
转发关于确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20年第二批)的通知的补充说明 |
宛医保函[2020]19号 |
|
2020年10月13日 |
对宛医保办[2020]9号的补充说明 |
Ⅰ级、Ⅱ级、Ⅲ级护理按原规定执行 |
| 7 |
关于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宛医保[2020]58号 |
|
2020年10月28日 |
修订1项,市县乡均为5元/小时;取消“重症监护”项目 |
特级护理 |
| 8 |
关于确定2021年第一批试行期满B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的通知 |
宛医保办[2021]2号 |
豫医保[2021]8号 |
2021年3月1日 |
转归16项,取消5项 |
2021年第一批试行期转归 |
| 9 |
关于确定2021年第一批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宛医保办[2021]3号 |
豫医保[2021]9号 |
2021年3月1日 |
新增1项,修订2项,取消2项 |
2021年第一批新增和修订 |
| 10 |
转发关于修订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的通知 |
宛医保办[2021]5号 |
豫医保办[2021]11号 |
2021年2月5日 |
修订新冠病毒检测项目4项 |
确定混采标准,单采60元/人次、混采20元/人次;抗体测定(胶体金法)5元/次、抗体测定(化学发光法)25元/次 |
| 11 |
关于确定2021年第二批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宛医保函[2021]5号 |
豫医保办[2021]27号 |
2021年6月1日 |
新增8项(A7、B1),修订5项,取消3项 |
2021年第二批新增和修订 |
| 12 |
关于确定2021年第二批试行期满B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的通知 |
宛医保函[2021]6号 |
豫医保办[2021]26号 |
2021年6月1日 |
转归3项 |
2021年第二批试行期转归 |
| 13 |
转发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
宛医保办[2021]25号 |
豫医保办[2021]46号 |
2021年8月28日 |
降低新冠病毒检测项目价格3项 |
单采50元/人次、混采15元/人次;抗体测定(胶体金法)5元/次、抗体测定(化学发光法)20元/次 |
| 14 |
关于确定部分新增和修订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宛医保[2021]46号 |
豫医保办[2021]38号 |
2021年9月1日 |
新增13项,修订119项,取消4项 |
新增和修订中医项目 |
| 15 |
转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
宛医保办[2021]48号 |
豫医保办[2021]68号 |
2021年12月10日 |
降低新冠病毒检测项目价格2项 |
单采30元/人次、混采10元/人次 |
| 16 |
转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补充通知 |
宛医保办[2021]49号 |
豫医保办[2021]69号 |
2021年12月13日 |
新冠病毒检测(豫医保办[2021]68号)补充说明 |
单采检测项目费用和试剂费用总和不得超过40元/人次 |
| 17 |
转发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宛医保办函[2022]11号 |
豫医保办函[2022]4号 |
2022年3月19日 |
临时新增“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1项 |
抗原检测5元/次(不含抗原检测试剂) |
| 18 |
转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
宛医保办[2022]15号 |
豫医保办[2022]10号 |
2022年4月8日 |
降价新冠病毒检测项目价格2项 |
单采18元/人次、混采8元/人次 |
| 19 |
转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
宛医保办[2022]22号 |
豫医保办[2022]15号 |
2022年5月1日 |
降低新冠病毒检测项目价格2项 |
单采14元/人次(不含核酸检测扩增试剂)、混采4元/人次 |
| 20 |
转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
宛医保办[2022]31号 |
豫医保办[2022]21号 |
2022年6月10日 |
降低新冠病毒检测项目价格2项 |
单采16元/人次、抗原检测6元/人次 |
| 21 |
关于确定“互联网首诊”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宛医保办[2023]2号 |
豫医保办[2023]4号 |
2023年1月18日 |
新增3项,修订1项,转归1项 |
“互联网首诊”项目价格与线下“门诊诊查费”保持一致 |
| 22 |
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 |
宛医保办[2023]5号 |
豫医保办[2023]8号 |
2023年2月10日 |
新增15项,调整2项,取消18项 |
确定种植牙全流程调控目标,整合确定15个口腔种植类项目 |
| 23 |
转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
宛医保办[2023]7号 |
豫医保办[2023]10号 |
2023年2月10日 |
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3项 |
单采14元/人次,混采3元/人次,抗原5元/次 |
| 24 |
关于确定2022年试行期满B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的通知 |
宛医保办[2023]9号 |
豫医保办[2023]7号 |
2023年3月1日 |
转归10项,取消1项 |
取消“经络收放疗法”项目,医疗机构提供相关医疗服务的,按照中医推拿类项目价格标准收费 |
| 25 |
关于确定2022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宛医保办[2023]10号 |
豫医保办[2023]9号 |
2023年3月1日 |
新增95项:A类24项、B类71项;修订160项:调整完善92个(价格调整41项)、取消68项 |
2022年新增和修订,“临床量表评估”、“住院诊查费”、“门诊输液费”... |
| 26 |
关于确定2023年第一批修订和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宛医保办[2023]11号 |
豫医保办[2023]12号 |
2023年3月1日 |
修订3项(价格调整1项),取消2项,转归2项 |
2023年第一批修订和转归 |
| 27 |
转发关于规范手术机械臂辅助操作系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宛医保办[2023]50号 |
豫医保办[2023]51号 |
2023年8月3日 |
取消两项B类项目 |
规范手术机械臂操作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手术总说明增加5项内容,明确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 |
| 28 |
关于调整护理费相关价格的通知 |
宛医保办[2023]56号 |
|
2023年8月29日 |
将Ⅱ级护理乡级价格调整为10.8元/日 |
眼科、八院、九院对应市三级、非三级执行。 |
| 29 |
关于规范完善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宛医保办[2023]57号 |
豫医保办[2023]59号 |
2023年8月29日 |
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修订“家庭病床建床费”,取消“家庭巡诊”等5个项目。 |
|
- 新增项目管理依据、要求及平台管理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3号)和《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


- 新增项目界定—列入新增项目范围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未列入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医疗准入条件,具有临床治疗和诊断价值,经专家论证确需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A类项目: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临床检验目录》,但尚未列入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管理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B类项目:不在《项目规范》和《临检目录》内的,经临床验证,对疾病诊疗水平有明显提高,能够体现临床安全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C类项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
- 新增项目管理
A类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按隶属关系由省、市医保部门会同卫健部门按规定程序分级确定。
B类项目原则上在申报医疗机构试行;试行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按隶属关系向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在官网公示后试行,试行期原则上暂定为1年。试行期结束前三个月,试行医疗机构根据试行项目实际运行情况再次报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和经济性评估报告。省医保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再次开展论证,确定其医保准入支付意见,并按规定分级确定价格。
C类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隶属关系向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在官网公示后执行。
- 新增项目界定—不列入新增项目范围
- 与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不同,但内容、诊疗目的一致的项目;
- 对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已有项目进行拆分、合并,或将一个完整的检查或治疗过程进行分解的项目;
- 使用新设备、新试剂、新方法等,但性价比不合理、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的项目;
- 禁止类技术;
- 未经临床验证,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
- 学术界仍有争议,或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的项目;
- 落后的、被淘汰的项目;
- 违反国家和我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
- 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
-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
- 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
- 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数据处理;
- 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
- 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
-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
-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 涉及仪器、设备、体外诊断试剂、耗材等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说明书和医疗机构采购发票(或报关单据)等。
- 申报项目与《项目规范》、《临检目录》中内容一致的,不再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 申报单位有条件的,可附以下资料做补充说明:
- 在国际/国内公开发表的临床指南、专家共识或其他临床应用资料。
- 外省(市)已公布项目或价格的,提供外省文件或审定情况。
对以新设备新耗材成本为主、价格预期较高的价格项目,需要提交创新性、经济性评估报告。
- 申报材料要求: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 1 |
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 |
盖章扫描 |
| 2 |
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
盖章扫描 |
| 3 |
《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对应项目 |
电子版 |
| 4 |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论证报告 |
电子版 |
| 5 |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审批表 |
专家签字扫描 |
| 6 |
项目相关设备、耗材、试剂等注册证 |
扫描件 |
| 7 |
项目相关设备、耗材、试剂等采购发票(报关单) |
扫描件 |
| 8 |
重大创新、专项证明材料 |
扫描件 |
| 9 |
临床指南、专家共识等临床应用材料 |
扫描件 |
| 10 |
外省同项目定价文件 |
扫描件 |
| 11 |
其他材料 |
扫描件 |
- 受理程序
1.初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
2.申报材料: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标准形式准备纸质版及电子版材料。电子材料粘贴到一个文档内,通过邮箱发送到市局价格科邮箱。
3.平台申报:按照要求,今年起医疗机构在提交纸质版电子版材料的同时,需同步通过国家医保信息系统平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模块提交相关资料,地市医保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在平台上进行审核上报。
4.受理时间:集中受理时间原则上为每年3月。
三、近期医保局调价方案
-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严格落实调价总量,按照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降低设备物耗为主的检查治疗价格的原则,提高诊查、护理以及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价格208项,降低大型仪器设备检查和检验项目价格28项。
- 统一普通病房床位价格
取消“干部病房”“取暖费”“空调降温费”等11个项目,将现行干部病房、普通病房床位价格,以及各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价格,统一为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标准,并明确配置及收费要求。
- 配合集采任务调整价格
结合我省实际,将脊柱类、人工晶体类等集采产品相关的手术项目价格纳入调整范围,配合集采改革落地。
- 调整部分电化学发光法检验项目价格
重点调整部分电化学发光法检验项目价格,原则上将价格降至与服务产出相同、方法学近似的其他化学发光法检验项目同一价格水平。
不符合动态调整启动条件的地区,应在现行总量范围内,选择少量项目完成上述专项调整任务,并重点解决项目价格倒挂等矛盾突出的问题。
相关专家